自从1月16日公安部公布《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稿)》,将现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关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不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限制性规定取消。
同时将初次违反治安管理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年龄范围从之前的“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修改为“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将行拘执行年龄从16周岁降低至14周岁。
规定出来后引起社会各界广泛讨论,目前主要存在两种完全相反的观点:
现在这个社会,快速发展,物质丰富,很多孩子都经不起诱惑,相互攀比。再加上贫富不均,很多大人也处于水深火热之中呢,哪里有时间管教小孩?
孩子绑架,孩子抢劫,孩子故意伤害这样的事情屡见不鲜,为什么?因为违法年龄闲置让违法的成本太低。
小时候我们也打架,可是长大了我们还敢惹小孩子吗?
他们下手没有轻重,又不会有死刑,这让有些犯罪的孩子肆无忌惮,甚至有的人专门去聚集这样的孩子,为什么?
有专家认为,降低行拘年龄的规定能够对目前盛行的校园凌霸现象进行惩处,因为当前我国开展的法律中,对于已经满14周岁的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只要他们的违法还没有达到涉及“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等重罪之前,就不能采取任何的刑事强制措施。
甚至连执行5到15天行政拘留都不能,而真的达到那个程度后,为时已晚。
但等到真的达到了,已然大错酿成。从行政拘留到“刑事重罪”之间缺乏必要的过渡,也缺乏一个中间性质的处罚手段及时教育、挽救未成年人。
但是也建议在处理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时不能照搬成人化的处罚模式,需要设置符合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具有教育矫治和预防功能的干预措施,甚至有家长建议《治安管理处罚法》针对的对象以12周岁为界限。
但是还有相当一部分司法专家认为将行政拘留年龄下调过于贸然,违背了我国司法中“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也不符合国外刑事政策的成功经验,与国际公约中关于剥夺少年人身自由仅应作为万不得已措施的要求不相符。
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少年司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宋英辉认为,除了被媒体广泛关注的个案之外,并没有专门的任何具有权威性、严谨性的研究支持降低行政拘留执行年龄,贸然将行政拘留年龄下调,对于降低行政拘留的年龄将大量低龄轻微罪错未成年人投入拘留所可能带来的成本、风险等也缺乏必要的预判性研究。
当然,公安部门对《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修改,主要是为了为有效应对社会治安管理新情况、新问题,更好地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
明德特训学校老师认为:
人之初,性本善!教育和规矩是相辅相成的,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法律束缚是最后的道德底线,但其根本是人性红线。最后的目的就是警戒,把教育做到真正的教与育才是大同世界。